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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捷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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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7/8 点击:[2412] 次

      

1、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并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制定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通知》从十二大方面要求各省及各个企事业单位加强节能减排进程,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

      制定各地区节能减排晴雨表,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四大方面着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推动重点领域节能。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大细颗粒物(PM2.5)治理力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示范,推动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推动洁净煤利用、绿色建筑、电动汽车、太阳能工业热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技术研发推广。建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体系、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

      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制订排污权交易方案。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支持地方节能减排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2、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推广政策。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6、发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创建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7、发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发改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实行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通知》要求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9、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10、国家能源局公告: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政策》提出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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